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
院属各部门:
凭据乐山市财政局《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治业单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》(乐市财政综[2008]44号)文件心灵,经学院钻研,赞成调整我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如下:
一、从2009年1月1日起,学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工资基数由根基工资调整为:职工的根基工资(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)、处所津补助、老师生涯补助、职工自己的第十三个月工资/12(未参与年度查核人员不推算此项)。
二、2009年度职工自己及单元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:2008年12月份职工幼我的根基工资+处所津补助+老师生涯补助+职工幼我第十三个月工资/12。新尺度从2009年4月起在工资中执行,1-3月份职工幼我应缴部门在职工4月工资中补扣。
三、从2009年起,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每年1
月调整一次,推算的领域和步骤同上,其中职工幼我的根基工资以上年度12月份工资为准。
四、执行领域:在编、在岗职工,编表聘用合同造职工参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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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3月9日